所謂“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安全,為盡量減少損失而有意的、合理采取的措施而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船舶發生意外、犧牲或者發生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次航程,駛入避難港口、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的修理,在港口或者在其他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支付的港口費、船員工資、給養補給、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卸載、儲存、重裝或者搬移船上貨物、物料以及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可列入共同海損。
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的確定:
一、船舶共同海損的金額的確定:
1、按照實際支付的修理費減去合理的以新換舊的扣減額計算;
2、船舶尚未修理,按犧牲造成的合理貶值計算,但不得超過估計的修理費;
3、船舶發生實際全損或者修理費用超過修復后的船舶價值的,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照該船在完好狀態下的估計價值,減去不屬于共同海損的估計的修理費和該船舶受損后的價值的余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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